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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违法被处罚五万元


来源: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20:37:3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2 年 12 月 30 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到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矿区存在七项事故隐患,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1 处:

       1、边坡存在滑移现象,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痕,边坡存在伞岩;(重大安全隐患)

       2、矿山现状图不完善;

       3、矿山对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不到位,未实现“一人一档”;

       4、矿山未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挡车墙;

       6、矿山境界外截水沟未按照设计进行设置,部分段损毁;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不规范。

        2022 年 12 月 30 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清连)应急现记〔2022 〕基础-5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清连)应急责改〔2022〕基础-32 号及《现场处理措 施决定书》(清连)应急现决〔2022〕基础-16 号。

        2023 年 1 月 3 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基础股将案件移交至执法股依法立案查处,2023 年 1 月 6 日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 (一)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主体。 (二)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清连)应急现记〔202 2〕基础-5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清连)应急责改〔2022〕基础-32 号及《现场处理 措施决定书》(清连)应急现决〔2022〕基础-16 号、现场照片证据一份。 (三)2023 年 1 月 6 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吴某明及主要负责人陈某明的问话笔录。

        自由裁量依据: 经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明的问话笔录及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汇报,该企业在被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已立即停工停产,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未 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对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一)第一类违法行为: 1、边坡存在滑移现象,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痕,边坡存在伞岩;(重大安全隐患 ) 2、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挡车墙; 3、矿山境界外截水沟未按照设计进行设置,部分段损毁; 以上 3 项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对以上 3 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0.00 元(叁万元整)。

     (二)第二类违法行为: 1、矿山未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 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建议对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违法 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

     (三)第三类违法行为: 1、矿山对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不到位,未实现“一人一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建议对矿山对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不到位,未实现“一人一档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

       处罚建议: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 4 月 2 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 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一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30000.00 元(贰万元整 )罚款;第二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人民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第三类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对以上三类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连州市某石场有限公司给予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不消灭隐患,隐患就会消灭企业。隐患排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环节。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企业隐患排查“走过场”构成违法行为。连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连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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